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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足球下注平台 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2部门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
通 知
渝中市监发〔2024〕68号
区级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建立完善个性化、差异化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服务机制,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及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就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聚力构建覆盖创业扶持、梯度培育、创新服务、转型升级等全链条发展的政策供给体系,全面实施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性带动作用,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努力促进个体工商户更好发挥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生命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分型分类标准。个体工商户分型实行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分型标准以省市为单位确定的方式。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在严格执行基础标准的前提下,对已有数据进行测算论证,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分型标准,将全市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分类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全区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和发展导向,制定《足球下注平台 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见附件),建立“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申报比选机制,开展申报推荐认定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我区在6月底前完成分类标准制定,并向社会公示。11月底前全区完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认定。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支持个体工商户享受国家、市和我区已出台的扶持政策基础上,各单位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持续研究出台符合“三型四类”个体工商户特点及诉求的专项扶持政策,逐步构建涵盖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的市场准入、就业创业、财税支持、融资增信、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差异化、精准化政策供给和服务体系。
(四)加强协同夯实数据基础。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引导帮扶力度,优化年报填报内容和渠道,指导个体工商户按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各单位全面梳理本条线、本区域帮扶政策,汇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经营许可、税费缴纳、雇工、知识产权和荣誉称号等数据信息,建立并动态更新政策资源数据库,向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精准推送,实现政策“免申即享”、精准直达。
(五)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听取个体工商户意见建议,形成问题收集、转办、处理、督办、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加快诉求响应速度,提高诉求办理质量,及时依法查处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市场正常秩序。发挥好民营(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开展“问情服务”,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困难,收集了解分型分类工作中的堵点痛点,为提升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含金量提供决策参考。
三、分型精准帮扶措施
在享受国家、市出台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普惠政策基础上,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生存型”个体工商户。着眼开展创业扶持激发个体工商户创业创新活力、成长动力,帮助个体工商户“树信心、活下来”。着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等各方面成本、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二)“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着眼开展创新发展服务,通过金融支持、技能培训等方面加强资金、人才等要素供给,增强个体工商户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帮助个体工商户“强预期、走得稳”。着重畅通招工用工渠道、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信息、引导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着眼优化转型和升级发展服务,帮助个体工商户“有口碑、做得强”。着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平等享受分型帮扶政策措施,可根据各自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需求各有侧重地获取差异化、针对性帮扶。
四、分类精准培育措施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分型精准帮扶的各项扶持措施,且优先享受足球下注平台 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
(一)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开展品牌建设指导服务,提升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等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在产业聚集区、特色街区等区域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在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开展指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加强与“小个专”党支部点对点沟通联系,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和生产经营纾困帮扶。
(二)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通过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公共服务措施,帮助对接企业、上下游资源,有效拓展市场;支持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在高品质商圈、步行街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交通枢纽核心位置、街面占道摊区等区域,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
(三)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鼓励和引导传承人在经营机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新,提升管理水平,融入时代发展;加大传统技艺的挖掘整理,传承优秀文化,激活振兴“老字号”品牌,推出老字号、非遗传承、传统技艺等系列宣传报道,努力将其打造成具有文化标志性、文化价值性的个体工商户典型;综合运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
(四)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经营支持,开展数字化运营、网上经营技能、营销策划等方面培训,协助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供给,为电商主体等提供市场开拓、业务指导等服务,提升电商应用水平;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拓展线上经营,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等。
(五)其他。依托市场监管总局建成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共享,建立足球下注平台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榜单和店铺标识,提供流量支持,提高品牌认知度。区市场监管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将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推动解决融资难题。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区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做好全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统筹协调,根据分型分类政策需求及时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领域、本行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通过部门间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二)强化部门协同。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加强数据共享,支撑个体工商户划型判定和分类认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中,积极推荐本行业、本领域符合“名特优新”分类标准的优秀个体工商户,研究出台更符合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以及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提升含金量,加大支持力度。区市场监管局依托市场监管总局建成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标准公布、申报推荐、公示认定、信息汇总等各环节各流程工作。
(三)加强统计监测。“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是做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的基础。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分析机制,发挥个体工商户联系点作用,定期开展生产经营情况、吸纳就业情况和活跃度等多维度分析,提高服务决策、促进发展的能力水平。
(四)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让个体工商户理解、关注和参与分型分类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树立起“名特优新”品牌,引导个体工商户对标“名特优新”各项标准,在各自领域内深耕细作、特色发展。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五)严格纪律要求。各单位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借机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工作中出现类似情况,在评选表彰、考核督查中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足球下注平台 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
足球下注平台 市场监督管理局 足球下注平台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足球下注平台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足球下注平台 财政局
足球下注平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足球下注平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足球下注平台 交通运输委员会 足球下注平台 商务委员会
足球下注平台 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足球下注平台 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足球下注平台 税务局 足球下注平台 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足球下注平台 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开展认定、实施重点培育。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
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信息通过“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标准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分类标准
A.“名”即“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②在本区或全市范围内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3家以上门店或连锁店;
③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
④获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⑤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
B.“特”即“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展研学露营、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②深耕传统烹饪技艺,具有地方餐饮特色的“名菜”“名小吃”“名厨”“名店”或者传承区域特色美食的餐饮品牌,在本区或全市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
③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④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⑤从事文化创意集市、后备箱集市、民生夜市等夜间经济新型消费场景,引领新式消费浪潮,口碑较好且有示范作用的;或在商业特色示范街区建设中特色鲜明、模式新颖,能够引燃城市消费活力,成为消费新热点或网红打卡地的;
⑥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
C.“优”即“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拥有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
②从事的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
⑤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⑥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5年,且有纳税额的;
⑦实施标准、参与标准制修订,运用标准化手段提升产品、服务质量,推动行业质量提升的;
⑧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D.“新”即“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本地具有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能够有效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的;
②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③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④其他由经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认定。
3.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四、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依托培育平台或者相关信息化系统,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推荐和认定方式。“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区为单位进行。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各地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等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3.认定步骤。
(1)自主申报、部门推荐。
向社会发布“名特优新”申报公告,告知申报途径、申报期限、申报条件等内容,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同时组织区级部门的推荐。
(2)初步审查。
对每一位个体工商户申报的作息进行初步审核,核实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筛选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形成初审名单。
(3)实地核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由基层市场监管所走访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场所,对其经营状况、申报类别、申报质量等内容开展实地核查。
(4)集中评审。
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集中评审,根据量化指标,对初审名单中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打分,按照分数高低排序,确定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
(5)名单公示。
对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反馈。
(6)异议复核。
收集公示期内投诉、异议信息,对有异议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复核,核实情况,调整名单。
(7)作出认定。
授予“名特优新”标识牌,统一挂牌,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五、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